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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71 年度判字第 52 號

因申請在台復業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71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修正銀行法已無錢莊一類,在實體上已無准南京信餘錢莊在台復業之可能參考法條:銀行法 第 26 條 (70.07.17)《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3 輯之裁判內容》按「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於一定區域內限制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之增設」,為六十四年七月四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等二十六條所明定,又該法修正後,已將銀行分類中之錢莊一類予以刪除。本件原告申請以「南京信餘錢莊」在台復業,因修正銀行法已無錢莊一類,在實體上已無准許其復業之可能。原告申請以「南京信餘商業銀行」名義復業,經被告機關衡酌當前金融情勢,為防杜金融機構過份擴張,導致惡性競爭,危及金融秩序,限制金融機構之增設,未准原告復業,於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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