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人民申領建照,主管機關應為審查,其有妨礙都市計畫者,不得給照建 築,如已核准給照者,應即吊銷執照 參考法條: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 第 25 條 (65.02.04)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3 輯之裁判內容》 按「本府在都市計畫地區內,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用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程序報經核定施行。」為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所明定。本件原告申請在台北市內湖區康寧段一小段八十三等地號土地建築十二層「濱湖攬翠樓」,經被告機關核發69.7.3.(69)建內字第一○六號建造執照,嗣被告機關查明該基地位於台北市政府67.3.9.府工二字第○八八六六號公告實施「內湖區十四分坡內小段四七五、六七二等地號附近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內,該都市計畫之說明書已說明該區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當依「台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中關於山坡地之住宅區規定辦法,依該要點規定,山坡地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被告機關乃以69.8.1.北市工建字第六五三一九號函知原告辦理變更設計,在未辦妥前不得開工及刊登房屋預售廣告後又以69.10.15.北市工建字第六七一四一號及69.12.3.府工建字第四四二七六號函知原告應依前函辦理,並說明逾期不辦,執照作廢,原告均未依照上述各函辦理,反請保留建照效力,被告機關乃以70.2.19.北市工建字第六一四五五號函復:「本案執照應予作廢,所請保留效力乙節,於法不合,歉難照准」,揆諸前開各規定,並參照內政部67.3.15.台內營字第七七二九○三號函:「人民申領建熟,主管機關應為審查,其有妨礙都市計畫者,不得給照建築,如已核准給照者,應即吊銷執照」之意旨,原處分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