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事實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法條:土地法 第 119 條 (68.07.24)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3 條 (72.12.23)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12 條 (73.01.26) 訴願法 第 2 條 (68.12.07)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5 輯之裁判內容》 被告機關既依據土地法第一百十九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三條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函請原告提出原先承租當期所為之特別改良事項,其用費數額等有關書面資料、文件或證明,以憑辦理查估。而原告亦迄未申請查驗及提出有關費用數額書面資料、文件等供被告機關查估其改良費,則被告機關之行政處分尚未發生,自不能指摘被告機關有何違法。原告主張平均地權條例於六十六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施行,本件發生於五十餘年以前,被告機關竟依該條例施行細則要求承租人提出其向出租人報備承租土地開墾費用之資料,自屬不當,請判令被告機關補償土地改良費四百十八萬零三百六十元云云。按政府機關處理政務,必須依法行政,原告就本部分,乃對於通知補件之事實通知,亦即非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自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