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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74 年度判字第 531 號

申請繼承登記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74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原處分之效果如已不存在,即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5 輯之裁判內容》按人民以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處分違法損害權利為理由,依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繼續之中,若其效果已不存在,即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本院著有五十三年判字第一五六號判例可循。本件原告因申請就被繼承人王×山之遺產為繼承登記,被告機關以涉及私權爭執,以原處分駁回其申請後,原告於行政爭訟程序進行中,與其餘繼承人王×桃等六人成立協議,按照立具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後列動產及不動產標示記載各人分別繼承取得,並由繼承人王×成、王×福依協議內容就上開土地申請辦理繼承登記,經被告機關於七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辦妥在案,有該「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登記聲請書」等件影本附被告機關檢送案卷足憑,是原處分之效果已不存在,本件原告之訴即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自難認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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