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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75 年度判字第 167 號

私運貨物進口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75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所謂貨價係指關稅法所規定之完稅價格而言參考法條:海關緝私條例 第 36 條 (72.12.28)關稅法 第 12 條 (74.01.04)《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6 輯之裁判內容》按本件原告起訴爭執之範圍,僅就其受科處之罰鍰金額主張偏高,所應審究者自應以此為限,被告機關答辯意旨涉及其他部分,均無庸引敘申論,合先說明。次查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中所稱「貨價」,乃指關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完稅價格而言,與私運進口貨物為海關沒入後,公開標售所賣得之價金非需一致,本件涉案貨物日製SONY牌錄放影機二台,係由被告機關依進口貨物之查價程序函請海關總稅務司署驗估中心查價後,據以核估貨價,再按法定罰鍰之最低額而為處分,其金額自無不合理或偏高之可言,原告主張應依事後該二台錄放影機公開標售所得價金核算罰鍰金額云云,乃屬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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