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行政法院 75 年度判字第 16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75 年 01 月 30 日
  • 資料來源:
    •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6 輯 485 頁
  • 案由摘要:私運貨物進口事件

要旨

「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所謂貨價係指關稅法所規定之完稅價格 而言 參考法條:海關緝私條例 第 36 條 (72.12.28) 關稅法 第 12 條 (74.01.04)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6 輯之裁判內容》 按本件原告起訴爭執之範圍,僅就其受科處之罰鍰金額主張偏高,所應審究者自應以此為限,被告機關答辯意旨涉及其他部分,均無庸引敘申論,合先說明。次查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中所稱「貨價」,乃指關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完稅價格而言,與私運進口貨物為海關沒入後,公開標售所賣得之價金非需一致,本件涉案貨物日製SONY牌錄放影機二台,係由被告機關依進口貨物之查價程序函請海關總稅務司署驗估中心查價後,據以核估貨價,再按法定罰鍰之最低額而為處分,其金額自無不合理或偏高之可言,原告主張應依事後該二台錄放影機公開標售所得價金核算罰鍰金額云云,乃屬誤會。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 75 年度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