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劃使用」,係對於所徵收土地之整體不 依原核准計劃使用而言,若就徵收之土地已按原核准計劃使用,雖尚未達到該土地之全部,但與不依計畫使用之情形有間,應無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適用 參考法條:土地法 第 219 條 (64.07.24)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8 輯之裁判內容》 按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徵收完畢一年後不實行使用者,其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固為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所定。惟所謂「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畫使用」係對於所徵收土地之整體不依原核准計畫使用而言,若就徵收之土地已按原核准計畫逐漸使用,雖尚未達到該土地之全部,但與不依計畫使用之情形有間,應無該條之適用。本院著有六十九年第五十二號判例。本件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辦理台十四線中庄子─外快官段部分道路拓寬工程徵收土地案,經被告機關會同需地機關現場勘察結果,證實系爭土地已於徵收完畢後一年內於七十五年四月進行道路施工闢建,已依核准計畫施工使用,並無違反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於徵收完畢一年後不實行使用情事,有勘查筆錄附原處分卷可稽。被告機關因據以函復不予發還,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並無違誤。原告起訴意旨主張該段道路寬度應予重劃縮小為二十公尺云云,應屬需地機關權責之另一事件,與本案得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請求收回無涉,所訴殊無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