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77 年度判字第 876 號
要旨
「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其加保要件為於其加保時必須從事本業工作,並非取得工會會員資格即可加保。
參考法條: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77.02.03)《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8 輯之裁判內容》按凡年滿十四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固為當時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規定(六十八年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惟所謂「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係指受雇於非固定雇主並依規定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動工作而言,其加保要件為於其加保時必須從事本業工作,並非取得工會會員資格即可加保。內政部69.07.21六九台內社字第三○六九九號函釋:「以工會為投保單位而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工人,既無一定雇主,其本業工作即無固定性,如在保險期間暫無本業工作,臨時從事其他工作,於發生保險事故時,仍應享有請領給付之權利」云云,其先決條件須於加保時有受雇從事本業工作,而於暫無本業工作時,臨時從事其他工作者,方有適用。卷查李培德原在台南貨運公司擔任大貨車駕駛,於七十五年三月間因車禍離職後,迄七十五年七月,均未從事駕駛工作,有李培德於七十五年七月三日所提出親筆簽名並蓋章之書面說明書附原處分卷內可憑。是原告於七十五年四月十一日為李培德申報加保時,李培德並未從事本業(駕駛)工作之事實,堪予認定。被告機關以李某於加保時及加保後均未實際從事工作,乃自七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所請住院診療及傷病給付均不予給付,經核並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均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誤解法規,難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