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78 年度判字第 194 號
要旨
「SUPER K 」,「SEAMCO」商標在國內已著盛譽,則以相同之外文SUPER K,SEAMCO 作為系爭審定「臻聯及圖SUPER K SEAMCO 」商標圖樣之主要部分,即有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系爭商標所表彰之商品為關係人所產製而購買之虞參考法條:商標法 第 37 條 (74.11.29)《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9 輯之裁判內容》按商標圖樣有致公眾誤信之虞者,不得申請註冊,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所謂有致公眾誤信之虞,係指商標本身有使人誤認其所表彰之商品性質、品質、產地或其為他人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批售、經紀而購買之虞而言,凡襲用他人已著盛譽之註冊商標,使用於非同一商品,如易使人誤認其商品為他人出品而購買者,即屬有致公眾誤信之一種。查關係人以「SUPERK」商標使用於籃球商品於西元一九五九年即在美國註冊,並陸續在英國、加拿大、法國、瑞士、日本等多國及香港註冊,而其「SEAMCO」商標指定使用於運動遊戲器具、兒童玩具商品亦在我國獲准註冊,取得第三六四九三二號商標專用權,並於加拿大、英國、法國、日本、瑞士等國註冊,關係人以該等商標使用於運動球類等商品行銷已有多年,其商品並經FIBA (國際籃球練會)之認可,為原告不爭之事實,且有關係人檢送之各國註冊資料及西元一九八二年、一九八四年產品型錄等影本附原處分卷可資參佐,揆之當前國際旅客及國人出入國境頻繁,以及國際商業廣告之傳播關係,該據以異議之「SUPER K 」,「SEAMCO」商標難謂未為國內消費者所熟知而已著盛譽,原告以相同之外文SUPER K、SEAMCO作為系爭審定第三七一三○六號「臻聯及圖SUPER K SEAMCO 」商標圖樣 (如附圖)之主要部分,使用於皮革、牛皮、豬皮、人造皮、合成皮、塑膠皮等商品申請註冊,具有仿襲之嫌,即有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系爭商標所表彰之商品為關係人所產製而購買之虞,原告以關係人產品未行銷我國為由,主張消費者無產生誤認之虞云云,核無足取。從而被告機關認關係人之異議成立,以原處分將系爭商標之審定撤銷,訴願暨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自尚俱無違誤之可言。 (附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