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法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之非公共設 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現值為準 其毗鄰已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亦屬其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 參考法條:都市計畫法 第 49 條 (77.07.15)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9 輯之裁判內容》 本件原告所有坐落南投縣南投市茄苳腳段五四六之五、五四七之一一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區內嘉和國小學校預定地,被告機關於辦理七十七年度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時,將嘉和國小、南崗國中及毗鄰之學校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二三二地價區段,並於徵收系爭土地時,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其地價以該二三二地價區段四周之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即二二五地價區段二、○○○元二三○地價區段八○○元、二三一地價區段四○○元、二二九地價區段一一○元、二三六地價區段三二○元、二三八地價區段二、○○○元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九三八元,按南投縣地價評議委員會決議,另加四成,作為補償地價,固非無見,惟查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之所謂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而言,至於已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係屬「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其與被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其地價應納入平均計算,經內政部七十八年五月廿六日台(78)內營字第六九八四三八號函釋在案,有原告提出之該函影本在卷可稽。本件系爭土地編為嘉和國小學校預定地,雖與其毗鄰之南崗國中及該南崗國中毗鄰之學校公共設施保留地劃為同一之二三二地價區段,但南崗國中校地係屬已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經原告陳明,且為被告機關所不爭執,則原處分認為南崗國中校地非系爭土地之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上開內政部函釋即有重行斟酌之必要。一再訴願決定對於已開闢為南崗國中之校地,是否屬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予審酌,遞予維持原處分,亦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