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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78 年度判字第 36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78 年 02 月 23 日
  • 資料來源:
    •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9 輯 401 頁
  • 案由摘要: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

要旨

以原配製劑加以稀釋,其效用仍為消毒,既無須加入其他化合物,其仍 為消毒劑,而非一般供合成藥品之原料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9 輯之裁判內容》 按關稅依海關進口稅則由海關從價或從量徵收:為關稅法第三條第一項所明定。而進口貨物於稅則分類之核定,應依照稅則號別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亦見諸「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原則一之明文,查本件系爭進口貨物Holimen ,原告將之報列稅則第二九四五號第 (三) 項,機動稅率百分之十五。受報之財政部基隆關經依原告提供之動物用藥許可證有關成分及效能之記載,認定其成分屬混合物,其效能為消毒殺菌,核與卷附該許可證影本所載相符,從而該關根據稅則第三十八章、第二十九章之章註,按其主要功能改列稅則第三八一一號 (一) (乙) 項,對之照機動稅率百分之二十課徵關稅,即屬依法行事。原告對案內來貨為混合物之事實暨海關引據之章註均無異詞,雖又以其於由經濟部核發上述動物用藥許可證關於系爭來貨有原料藥 (散劑) 之記載,即應以之為課稅之依歸,列為稅則第二九四五號第三項按百分之十五稅率計課,退還溢收稅款。以及該項貨品需經調配始能發揮消毒之效能云云,資為不服原處分暨一再訴願決定之論據。第查該貨品乃混合物,其效能為消毒殺菌已見前述,矧由原告所附標籤亦載明○‧三%之Holimen 溶液可完全迅速消毒,即原配製劑加以稀釋其效用仍為消毒,並無須加入其他化合物始改變其作用,故實即為消毒劑,並非一般供合成藥品之原料,業經原處分暨原決定迭予論明,亦為原告之所不爭。是故經濟部核准之許可證上所載原料藥 (散劑) 等文字,尚難據以否定首揭海關核定進口貨物稅則號別所應遵循之法律,經濟部之核准貨品進口與海關之課徵關稅兩者目的不同,無政出多門之可言。 參考法令:關稅法 第 3 條 (7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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