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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78 年度判字第 555 號

因撤銷著作權註冊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78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兩書之表達方式、行文風格、結構雷同甚至整段相同,可認其中之一書抄襲仿製參考法條:著作權法 第 37 條 (74.07.10)《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9 輯之裁判內容》關於原告系爭註冊著作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查原告著作之「考正古文觀止」中多篇古文之「本文意旨」,有抄襲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有著作權之「新譯古文觀止」中「文章分析」情事一節,經被告機關陳明將兩者逐篇核對,發現雷同者甚夥,並不乏整段相同之處,且三民書局「新譯古文觀止」於六十年四月即已發行,較原告「考正古文觀止」六十四年七月發行為早、審視原處分卷附兩書比對影本及三民書局所列抄襲資料對照表影本,足認真實。原告雖以兩書均係翻譯闡述古代典籍,其措詞、文句或結構甚難偏離一定之語法及邏輯範疇,偶有類似或雷同情事,尚不得遽認必係改竄他人之著作云云,資為辯解。第按揆諸經驗法則,設有二人同時或先後撮述或分析,同篇古文,縱使其所見相同,然其各自表達之方式及行文之風格、格構應必互有不同,當不可能有彼此雷同甚至整段相同之處,原告所辯無非託詞掩飾,並無足取,其出於抄襲仿製堪以認定。被告機關認其著作權之申請有虛偽情事,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將該「考正古文觀止」著作權之註冊撤銷,訴願暨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核尚俱無違誤可言,原告此部分之訴難謂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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