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79 年度判字第 1083 號
要旨
一般消費大眾所受商標法之利益,係反射利益之結果,而非本於其權利或合法利益所發生,不得以利害關係人自居,對審定商標提出異議參考法條:商標法 第 46 條 (78.05.26)《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0 輯之裁判內容》按「服務標章圖樣有欺罔公眾或致公眾誤信之虞者。」不得申請註冊;「對於審定商標有利害關係之人,得於公告期間內,向商標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固為商標註冊時商標法第六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分別所定。惟上開商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人,係指對現存於商標法上之權利或合法利益受有影響關係者而言。一般消費大眾 (個人) 所受商標法之利益,係反射利益之結果,而非本於其權利或合法利益所發生,不得以「有利害關係之人」或「利害關係人」自居,對於審定商標提出異議。本件原告以系爭「白金漢BUCKINGHAM」服務標章為英國著名皇宮之名稱,有致一般消費者對其所提供之服務性質、來源發生混淆誤認,乃對之提出異議,被告機關以原告既未舉出系爭服務標章之存在對其現存於商標法上之權利或合法利益有何影響,自不得以有以利害關係之人或利害關係人身分自居,乃為「異議駁回」之處分,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洵非無據。原告雖指稱:系爭服務標章,服務項目為美容、化粧、三溫暖等特定消費者,依商標法第一條規定意旨,消費者就法理而言,稱得上為利害關係人,本案非單純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因白金漢宮代表大英國協皇家名稱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故本案異議是否成立應就其有無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以為斷云云。經查原告僅係反射利益之一般消費大眾 (個人) ,並非現存商標法上之權利或合法之權利人,自不得以有利害關係之人,或利害關係人自居,原告徒憑一己之見空言主張,核非可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