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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79 年度判字第 399 號

商標註冊行政裁判日期 79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系爭「水手」商標圖樣之中文「水手」,與據以核駁之審定「水手兵」商標圖樣之中文「水手兵」,均有相同之水手二字,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有使人產生混同誤認之虞,其外觀應屬構成近似參考法條:商標法 第 36 條 (78.05.26)《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0 輯之裁判內容》按二人以上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各別申請註冊時,應准最先申請者註冊,為商標法第卅六條前段所規定,而判斷商標之近似與否,應隔離觀察其有無引起混同誤認之虞以為斷。又商標在外觀、觀念或讀音方面有一近似者,即為近似商標。本件系爭「水手」商標圖樣之中文「水手」,與據以核駁之審定第四三四三四二號「水手兵」商標圖樣之中文「水手兵」,均有相同之水手二字,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有使人產生混同誤認之虞,其外觀應屬構成近似,復均指定使用於同類商品,而據以核駁之「水手兵」商標申請註冊日期為七十七年九月二十日,較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期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為先,被告機關乃不准申請在後之系爭商標註冊,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洵無違誤。雖原告主張系爭商標係其註冊第四一七四七六號「小水手」商標之聯合商標,其曾以關係人審定第四三四二九八號「水手勇兵」正商標及審定第四三四三四二號「水手兵」與原告之註冊第四一七四七六號「小水手」商標圖樣之中文近似,對之向被告機關提出異議,經被告機關以上開商標圖樣上之中文字數不同,水手兵與小水手意義不同,認其外觀及觀念上顯有區別,不構成近似,而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確定,基於相同之審查基準,系爭商標圖樣與據以核駁之審定第四三四三四二號「水手兵」商標圖樣應不構成近似云云。然系爭商標圖樣中文與據以核駁商標圖樣中文外觀,既有引起混同認認之虞,其外觀已構成近似,自屬首揭法條所指近似之商標,則二商標圖樣之中文,其觀念有無近似,要影響外觀上近似之認定。至被告機關於另案認定「水手勇兵」、「水手兵」商標與「小水手」商標圖樣外觀及觀念均非近似,不論當否,均屬另案審查問題,基於商標審查個別拘束之原則,自不得以彼類此,執為系爭商標應准註冊之論據。從而訴願及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原處分,均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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