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行政法院 83 年度判字第 126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83 年 06 月 13 日
  • 資料來源:
    •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14 輯 975-977 頁
  • 案由摘要:有關農業事務事件

要旨

「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後續計畫方案」係政府按年補助農民將旱地改為 田地,所投資之損失,旨在謀求穩定國內稻米價格之農業經濟公益,非為保護農民之權利,人民因而所享受補助之利益,係屬反射利益,而非其權利,故政府若拒予補助,難謂損害人民之權利。且上開計畫方案,並非法律,亦非委任命令,自不能從上開計畫方案因而創設人民有請求農作物轉作補助之公權利。從而原告既無農作轉作補助之公權利存在,則其以被告機關拒予補助致其權利受損為由,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自屬法所不許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1 條 (64.12.12)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4 輯之裁判內容》 按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直接損害其權利為前提,若根本上無權利可言,自不得循行政訴訟程序為何請求,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甚明。查本件原告主張:原告依政府旨意將台東縣東河鄉都蘭段一二九九之三、八里段一三三四號二筆旱地開發為田地,轉作雜物,詎被告機關竟認不符轉作補助規定,顯有失當。蓋上開系爭都蘭段一二九九之三號田地無法栽種農作物係因被告機關編定同段四─三號土地飼養蝦類抽取海水所致;而系爭八里段一三三四號地除椰子外,全部栽種洛神花,原告並未違反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休耕補助規定,被告機關拒予補助,殊有違法等情,縱認實在。查民國六十三年間因國內糧食不足,政府為獎勵農民種植水稻,實施保證價格收購,其後至七十二年政府認為稻穀過剩,對於旱地目所生產之稻穀拒絕收購,但為獎勵農民將其開發之農田轉作改為種植雜物,乃於七十九年八月發布「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後續計畫方案」,按年補助農民將旱地改為田地所投資之損失,此有該方案附原處分卷可稽。經核政府為防止稻米生產過剩,對於旱地目所生產之稻穀拒絕收購,但為獎勵農民將其開發之農田轉作改為種植雜物,發布上開計畫方案,按年補助農民將旱地改為田地,所投資之損失,旨在謀求穩定國內稻米價格之農業經濟公益,非為保護農民之權利,故政府按年補助農民將旱地改為田地所投資之損失,人民因而所享受補助之利益,係屬反射利益,而非其權利,故政府若拒予補助,難謂損害人民之權利。況上開計畫方案並非屬由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訂之法律,亦非屬行政機關依據法律之授權所發布之委任命令,衡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以及第五條第二款「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所揭示之法律保留原則,自不能從上開計畫方案因而創設出人民有請求農作物轉作補助之公權利。從而原告既無農作補助之公權利存在,則其以被告機關拒予補助致其權利受損為由,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揆諸上述說明,自屬法所不許。一再訴願決定雖非依此意旨,然其結果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茲原告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 83 年度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