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省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省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為藥事法第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查本案「百○安心丸」之藥品廣告原核准之廣告內容為:「若是有神志不寧的朋友,不時心碰碰跳,心驚膽跳,聽到貓聲就害怕...雞若啼叫膽也會驚晚上睡覺常作夢...易流冷汗,有時候身體虛弱,健忘怔忡,百○安心丸適用於思慮過度,神志不寧,咽乾口燥,健忘怔忡,口舌生瘡」,而於宜蘭縣 (市) 衛生局監錄電視藥物、化粧品廣告紀錄表記載內容為:「吃了以後最明顯就是皮膚會白,就會改善體質。人會生皮膚病等,都是血的關係,真正的藥是心臟藥,心臟藥才能夠改善你的體質,將你的血換掉...手會抖,牙齒會壞都是心臟引起...吳○天的安心丸你可以安心的吃」有台灣省政府衛生處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藥物、化粧品廣告申請、核定表影本、宜蘭縣 (市) 衛生局監錄電視藥物、化粧品廣告紀錄表附原處分卷可稽,原告違規事實洵堪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案由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一四號原 告 吳樂天即金雞堂蔘藥行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當事人間因藥事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衛署訴字第八七○一六三五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分別於八十六年五月十日在弓禾衛星電視台、五月二十日在蓬萊仙山電視台之「台灣漫談」節目中播映「吳樂天安心丸」藥品廣告,經被告認定該廣告內容與台灣省政府衛生處核准之「百仙安心丸」藥品廣告(省衛藥廣字第八六○五一二四號)內容不符,違反藥事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乃依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三萬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核,經被告重行審核後,仍維持原處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敘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以︰一、本件系爭之「吳樂天安心丸」藥品廣告業於八十六年七月經行政院新聞局准予播出,足徵原告已得主管機關分別申請核准在案,合先敘明。二、為避免廣告時間冗長,以節省成本,並維護節目品質,保障觀眾權益。原告在「台灣漫談」節目中宣播之「吳樂天安心丸」藥品廣告,乃係指「吳樂天所推荐之百仙安心丸」,與台灣省衛生處核准之省衛藥廣字第八六○五一二四號「百仙安心丸」之藥品廣告,並無不符,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均有違誤,請均予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以︰查原告宣播『吳樂天安心丸』藥品廣告內容:「吃了以後最明顯就是皮膚會白,就會改善體質,將你的血換掉。...,手會抖、牙齒會壞都是心臟引起。吳樂天的安心丸,你可以安心的吃」與省衛藥廣字第八六○五一二四號)核定表之「百仙安心丸」藥品廣告不符,有案可稽,且為原告所不否認,本局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原告新台幣三萬元,並無不當。原告辯稱於八十六年七月經行政院新聞局准予播出,足徵原告已得向主管機關分別申請核准在案云云。惟本案縱如原告所稱業經行政院新聞局准予播出,亦僅係行政院新聞局准予電視播映,與本案違反藥事法,其播映內容與衛生主管機關准播之內容不符,分屬二事。原告所辯之詞,不足採信。職是,本局所為之處分,自無不當。請駁回其起訴等語。
理由
按「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為藥事法第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原告因播映「吳樂天安心丸」藥品廣告,其內容與台灣省政府衛生處核准之省衛藥廣字第八六○五一二四號「百仙安心丸」藥品廣告內容不符,被告乃據以裁處罰鍰新台幣三萬元。原告訴稱本藥品廣告業於八十六年七月經行政院新聞局准予播出,足證原告已向主管機關分別申請核准在案。又原告為避免廣告時間冗長,以節省成本,在「台灣漫談」節目中宣播之「吳樂天安心丸」藥品廣告,乃係指「吳樂天所推薦之百仙安心丸」,與台灣省政府衛生處核准之省衛藥廣字第八六○五一二四號「百仙安心丸」之藥品廣告,並無不符云云。查本案「百仙安心丸」之藥品廣告原核准之廣告內容為:「若是有神志不寧的朋友,不時心碰碰跳,心驚膽跳,聽到貓聲就害怕...雞若啼叫膽也會驚晚上睡覺常作夢...易流冷汗,有時候身體虛弱,健忘怔忡,百仙安心丸適用於思慮過度,神志不寧,咽乾口燥,健忘怔忡,口舌生瘡」,而於宜蘭縣(市)衛生局監錄電視藥物、化粧品廣告紀錄表記載內容為:「吃了以後最明顯就是皮膚會白,就會改善體質。人會生皮膚病等,都是血的關係,真正的藥是心臟藥,心臟藥才能夠改善你的體質,將你的血換掉...手會抖,牙齒會壞都是心臟引起...吳樂天的安心丸你可以安心的吃」有台灣省政府衛生處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藥物、化粧品廣告申請、核定表影本、宜蘭縣(市)衛生局監錄電視藥物、化粧品廣告紀錄表附原處分卷可稽,且為原告負責人吳樂天於八十六年七月四日於台北市大同區衛生所談話紀錄中所自承。原告違規事實洵堪認定。又本案縱如原告所陳,業經行政院新聞局准予播出,亦僅係行政院新聞局准予於電視播映,與本案違反藥事法,其播映內容與衛生主管機關准播之內容不符,分屬二事,原告主張其均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在案一節,顯有誤解。被告據以科處罰鍰,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當,原告起訴論旨,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十四 日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