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僅得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行政處分為之。所謂官署,乃就一定之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之權限之國家機關而言,本院四十七年裁字第三九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被告並非原告請求退休補償金之核定機關,其所為之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高警人字第七五○九八號簡便行文表,非權責官署所為之行政處分,原告自不得對之提起訴願。本件一再訴願決定未查及此,遞就實體上為決定,雖有未洽,惟其駁回之結果並無不同,亦應予維持。原告復提起行政訴訟,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案由
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七四四號原 告 黃茂興 送達代收人 黃素英 被 告 高雄縣警察局 右當事人間因退休補償金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廿一日(八七)考臺訴決字第一七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僅得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行政處分為之。所謂官署,乃就一定之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之權限之國家機關而言,本院四十七年裁字第三九號判例參照。查,公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依「公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八條及「補償金發放作業注意事項」規定,係由銓敘部核定,則應否補發其差額,亦應由銓敘部核定。換言之,公務員退休補償金核發之權責單位為銓敘部,而非被告。經查,原告原任高雄縣警察局巡佐,其前向被告申請補發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經被告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以高警人字第七五○九八號簡便行文表答復,略以因上級並無編列該項預算,亦無核發之公文依據,礙難辦理。原告不服,爰檢具高雄縣警察局上開簡便行文表,並訴稱不服被告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高警人字第七八六一五號書函,向銓敘部提起再訴願(應為訴願)。該部經向被告查知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高警人字第七八六一五號書函並非對原告之處分,惟原告已檢具否准其申請案之被告同年四月十七日高警人字第七五○九八號簡便行文表,是以爰仍以原告所檢具之高雄縣警察局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高警人字第七五○九八號簡便行文表予以受理。然依首揭說明,本件被告並非原告請求退休補償金之核定機關,其所為之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高警人字第七五○九八號簡便行文表,非權責官署所為之行政處分,原告自不得對之提起訴願。本件一再訴願決定未查及此,遞就實體上為決定,雖有未洽,惟其駁回之結果並無不同,亦應予維持。原告復提起行政訴訟,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三十 日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 評 事 廖 政 雄評 事 趙 永 康評 事 沈 水 元評 事 林 清 祥評 事 姜 仁 脩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