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公務員退休之核定,其權責機關為銓敘部,本件原告雖向彰化縣警察局提出,惟已由該局移請銓敘部處理,原告不服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自應以銓敘部為被告。乃原告贅列彰化縣警察局為被告,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案由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六二九號原 告 梁克學 送達代收人 鄭秀珠律師 被 告 彰化縣警察局 右當事人間因退休補償金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八七考台訴決字第二五七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公務員退休之核定,其權責機關為銓敘部,本件原告請求補發退休補償金(其他現金給與部分),雖向彰化縣警察局提出,惟已由該局移請銓敘部處理,並由銓敘部答覆原告,原告不服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自應以銓敘部為被告。乃原告贅列彰化縣警察局為被告,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吳 明 鴻 評 事 尤 三 謀 評 事 陳 光 秀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葛 雅 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