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 101 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案由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聲字第00018號聲 請 人 張○○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健保局臺北分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 102條第2項及第 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其現失業在家,生活十分困難云云,並提出里長清寒證明書一件為證,然所提該證明書尚不足以釋明其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其他資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清 祥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賀 瑞 鸞
編註
1.本則裁判,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7 年 6 月 17 日 97 年 6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選編為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