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抗 告 人 謝子連 劉樹楠 謝金開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齊德華間分配合夥利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九月二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原審駁回抗告人之續行訴訟之聲請無非以抗告人雖於六十九年九月一日已逾四個月之期限後始具狀聲請訴訟,然本件訴訟既經視為撤回而終結其續行訴訟之聲請無從准許,縱令相關之刑事訴訟事件尚在最高法院審理中,抗告人亦可於四個月期限未屆滿之前先行聲明續行訴訟,於訴訟程序續行之後再聲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後段參照)抗告既未於四個月內聲明續行訴訟程序並不因相關之刑事訴訟事件尚未確定而使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法定效果受到任何影響云云為論據。 二、惟查原裁定理由亦敘明:「合意休止訴訟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進行訴訟」並有原審卷附六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足見本件合意休止訴訟附有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進行之條件,是該刑事案件已否判決確定與本件應否准許續行訴訟不無關係,原審以抗告人未於四個月內續行訴訟而於已逾四個月之期限後始具狀續行訴訟為由駁回抗告人之續行訴訟之聲請,自難謂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欠妥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三、依上論斷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廿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