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抗告人 施林森 右抗告人因與林淑月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四年民執戊字第四二七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假處分制度既係以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藉以保全債權人事後之強制執行而設,則債務人已為假處分之不動產,自不得更為何種處分行為,本件抗告人即債權人如確於七十四年四月二日對債務人楊憲忠之建地聲請假處分有案,則既經准許債權人為假處分,復准許另一債權人即相對人林淑月於取得執行名義後為查封拍賣,使前之債權人失所保障,即與假處分之立法精神不符,相對人如欲就其物為執行,須另訴以求除去假處分效力。 二、原審未察駁回其異議之聲明,抗告人執此指摘求為廢棄,應認為有理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