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七十九年度抗字第一四一五號 抗告人臺灣省物資局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廿一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九年仲執字第二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約定之仲裁範圍,限於因標購過濾紙契約所生糾葛,不包括伊頒訂之「獎懲要點」及依「獎懲要點」所為停權處分,訴外人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下稱商仲會)就停權處分為仲裁判斷,顯然違法,該仲裁判斷既然違法,仲裁費用自不應由伊負擔,原審准許相對人仲裁費用強制執行之聲請,自有未當云云。 三按仲裁判斷與仲裁契約標的之爭議無關者,法院應駁回當事人執行之聲請,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與抗告人間因標購過濾紙發生糾葛,相對人聲請商仲會仲裁,商仲會判斷結果,抗告人自訂之「獎懲要點」並非相對人與抗告人間標購過濾紙契約之一部分,此有該會七十八年商仲綿字第八九五號商務仲裁判斷書影本附原審卷足據。查抗告人停止相對人爾後對抗告人標購或標售產品之投標權,依根據「獎懲要點」而來,此觀前述判斷書自明,該「獎懲要點」既非標購過濾紙契約之一部分,於就標購過濾紙契約仲裁之場合,自不許將投標權作為仲裁之標的。商仲會一方面認為「獎懲要點」非契約之一部,一方面又併就投標權為仲裁並作成不利於抗告人之判斷(見判斷書主文)未免矛盾。相對人執該有瑕疵之判斷書聲請就抗告人應支付之投標權部分之仲裁費用為強制執行,不能准許。原審為准許之裁定,自有未當。末按商仲會表明投標權部分之仲裁費用難以自標購過濾紙契約部分詳細分出,此有該會七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商仲麟字第一○五五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因認有將原裁定全部廢棄,發回原審更為詳查各該部分仲裁費用定其准駁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資料出處:商務仲裁裁判彙編 (86.06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