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三年度抗字第五八五號 抗告人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 右抗告人因與○○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聲字第五五一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仲裁人之判斷, 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 方得為強制執行。又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其與抗告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經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 仲裁結果,作成判斷書載明︰「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新台幣(下同)七千二百六十萬三千二百二十五元及自民國八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仲裁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百分之五十五」。抗告人應負擔之仲裁費用三十五萬六千九百四十三元未履行。 為此,依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經原法院查核相對人提出之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八十二商仲業麟字第七四四號判斷書原本後,裁定予以? 三本件相對人依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抗告人強制執行, 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 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 如抗告人就該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 因此,抗告人抗告意旨略稱相對人所請求之本息已於八十三年七月十四日清償, 仲裁費用亦於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清償,債已消滅等語,縱令屬實,其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仍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 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資料出處:商務仲裁裁判彙編 (86.06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