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洪○巧 洪○潑 洪○木 洪○鳳 洪○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金門縣金城鎮中正國民小學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固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736,845元。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請求將土地上之房屋或定著物拆除後,將土地交付或返還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或上訴利益,應以土地之價額為準,房屋或定著物之價額或拆卸所生之損害額不包括在內(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680號判例、88年台上字第1653號、83年台聲字第248號、52年台抗字第42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再審原告前係於民國86 年6月6日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提起86年度訴字第17號訴訟(下稱前訴訟),則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41年台上字第303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土地於86年並未辦理土地公告現值之評定,亦無公告地價之事實,有金門縣地政局97年11月27日函及金門縣地政事務所87年6月18日函(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7號卷第201頁)可佐,相隔最近之83年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千9百元,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780元等情,有金門縣地政事務所地價證明書(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7 號卷第16頁)及金門縣地政事務所87年6月18日函(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7號卷第201頁)在卷足憑,則本件土地在86年未經評定土地公告現值,復無其他具體交易價額之情況下,以相隔最近之83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千9百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公允,而前訴訟亦係以此標準計算本件土地之交易價額。又再審原告除請求返還土地外,另請求拆除其上之定著物及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2,718,165元,然拆除定著物部分仍以土地之價額為準,且該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聲明部分應屬返還土地聲明之附帶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玖萬參仟肆佰元(計算式:3,900 x 1,306 = 5,093,400),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扣除再審原告先前所繳之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捌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其他資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黃月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