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七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九○六號上 訴 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察處檢察官 上 訴 人 陳×× 即 被 告 羅××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毀損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七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察處七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四八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陳××、羅××共同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隱匿其財 產,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拾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 陳××、羅××係夫妻,在××縣××鄉○○村○○路○段×××號共同經營「 大福MTV」視聽中心,渠等二人因積欠李阿銀、陳丙丁二人票據債務。經陳丙丁於民國 (下同) 七十八年一月十日引導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及執達員至「大福MTV」視聽中心查封電視機、擴音機、錄放影機、攝影機、書面分割器、微波爐、冷氣機、電話、放影機、迴片機、打片鐘等多台及錄影帶四千捲,並由書記官委託陳××、羅××二人保管,陳、羅二人並在指封切結文末簽名,表 明「以上所列物品,全部交予本人負責保管,如有損壞、隱匿、處分等情事,除負賠償外,並負刑事責任」;惟渠等二人竟於查封後,基於共同之犯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將前開已被查封等待鑑價拍賣之敬泰牌二十八吋電視機三台、神鷹牌電視機一台、三洋牌錄放影機四台、JEA牌放影機一台予以隱匿處分,為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 二 案經債權人陳丙丁、李阿銀訴請原審法院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察處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陳××、羅××二人均承認有受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委 託代為保管查封物品情事,惟均矢口否認有隱匿、處分查封物犯行,均辯稱:「上開查封物品均放在大福MTV視聽中心,但到了今年元宵節前後,我們所經營之視聽中心遭小偷,那些短少的係被偷走的,我們並沒有將查封物品取走」云云;惟查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於七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即函請財團法人中華企業鑑定委員會,前往大福MTV視聽中心鑑價,該委員會即於同年二月一日指派估價師粟清福前往辦理鑑價事宜,當時即發現查封物有短少情形,業據粟清福於原審審理時結證屬實,被告等則辯稱渠等經營視聽中心,經書記官委託保管查封物時,經告知可以續行使用前開查封物,因在使用期間有故障情形,因此送往黃添福、張雲縣二人經營之電器行修理,中華企業鑑定委員會派員前來鑑價時,短少之查封物品正好送該二人處維修,因此粟清福會發覺有短少之情形云云;然查黃添福、張雲縣二人雖均證稱:「陳××係開設電器行,平常常將電器用品送到我們經 營之修理店修理,但因送修次數頗多且時隔已久,我們均無法指出今年農曆過年前後他 (指陳××) 曾送過何種電器用品給我們修理」等語,則二人之證詞並不 足以作為被告有利之證明,至被告陳××雖確於七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向台北縣警 察局新莊分局五股分駐所 (現改隸台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 報失竊亦經五股分駐所警員劉瑞明證述屬實且有失竊報告筆錄在卷,惟其所報失竊日期係在中華企業鑑定委員會鑑價日期之後,且有無失竊以及究竟失竊多少物品均憑被告一己之說詞,受理竊案之警員亦僅憑被告一人之指稱予以紀錄而已,並無任何公信力,自難採為被告有利證據。被告等所辯查封物係遭小偷方短少之說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 查被告等係民事執行案件之債務人,受法院之委託保管渠等已被查封之物品予以隱匿、處分,核被告等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違背查封效力罪及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損害債權之重罪處斷。按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隱匿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係泛指一般物品而言,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係專為維護查封效力而設,應優先於第一百三十八條而適用,公訴人所引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二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原審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第查被告之財產雖被查封,然正待鑑價拍賣中,其執行程序即尚未終結,被告將之隱匿,損害債權人之債權意圖甚明,又經債權人告訴,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 (參見最高法院二四年上字第五二一九號判例) 原審認不成立損害債權罪,見解尚有可議,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檢察官上訴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則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審酌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債權人所受之損害程度等仍予量處有期徒刑六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火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七十八 年 九 月 三十 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推事 劉 士 元推事 薛 爾 毅推事 莊 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