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六二號上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糧金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三四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二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胡糧金在台中市○○路○段一四0號二樓經營卡拉王KTV,未經授權同意,竟擅自於該店播映蔡榮吉所作﹁心有千千結﹂之歌唱錄影節目帶,公開供不特定人觀賞歌唱。經蔡榮吉訴請偵辦。因認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訊之被告堅決否認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該捲伴唱錄影帶是向宏野視聽有限公司︵下稱宏野公司︶所購買之正版帶,購買時宏野公司曾向其說可公開播映,另該伴唱錄影帶係宏野公司向威聲影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威聲公司︶所購買,其並取得威聲公司之授權等語,經查:﹁心有千千結﹂之著作權人蔡榮吉有將製作伴唱帶之權利授權給威聲公司,該歌唱錄影節目帶係威聲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威聲公司售予代理經銷商宏野公司後,再由被告向宏野公司購得,有經過合法授權,威聲公司並曾告訴被告該伴唱帶可以公開播映等情,業據宏野公司負責人王信發及威聲公司經理林正雄、業務員陳文宗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分別供證屬實,復有宏野公司之請款單、行政院新聞局強廣四字第二八六六號函,威聲公司授權被告公開上映之威聲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授權書各一份及宏野公司所提出該公司向威聲公司購買伴唱帶之統一發票一張及威聲公司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審查合格領有局錄影劇製字第四六七七號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可稽,又該捲伴唱錄影帶為威聲公司發行之正版帶,且標有播映用之字樣,此有扣案之錄影帶可證,則被告經威聲公司授權取得該﹁心有千千結﹂視聽著作之伴唱錄影帶並加以公開播映,難認被告有侵害告訴人蔡榮吉著作權之行為,縱使蔡榮吉對威聲公司之著作權授與有所限制,亦非被告所能知悉,應認被告無侵害之故意,尚難令負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責,原審以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未經授權而公開上映伴唱錄影帶﹁心有千千結﹂犯行,而就該部分為被上訴人無罪之諭知,洵無不合,公訴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陳克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春 福 法 官 張 鑫 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