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七二九號上 訴 人 歐威生傳播公司 設美國加州洛杉機威爾夏大道一0八五0號代 表 人 約翰M派生 自訴代理人 徐國勇 律師 被 告 陳啟發 何松昭 馮朝陽 右上訴人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良 瑞法 官 黃 合 文法 官 蔡 俊 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振 祥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