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二九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昭閶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慶瑞 男 被 告 蔣世傑 男 業商 許佑正 男 業商 右上訴人自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五六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自訴意旨略以:上訴人自民國八十一年經美國遙控直昇機廠授權為台灣地區惟一之總代理,除上訴人外,任何其他之個人或公司均不得將使用X-CELL之一切係列產品引進台灣地區或公開銷售,並經上訴人在「台灣遙控模型世界」上刊登廣告公開宣示並警告他人不得有非法侵害之行為,詎被告許佑正仍然公開引進X-CELL遙控直昇機,交由被告蔣士傑公開在台北市○○○路○段一三五巷三三號五樓對外銷售,因認被告二人涉有違反著作權法及公平交易法之罪嫌。 惟查被告二人右開上訴人自訴所指之事實行為,前經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八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自訴被告蔣世傑違反商標法,經原審法院以八十三年自字第四二四號受理,於八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裁定自訴駁回,自訴人提起抗告後,復經本院於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以八十三年抗字第二二二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另上訴人於八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向原審法院自訴許佑正違反商標法,原審法院以八十三年自字第五四一號受理,於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裁定自訴駁回,上訴人向本院抗告,現由本院另案審理中,有本院八十三年抗字第二三八號卷可稽。自訴人就同一犯罪事實,雖主張所犯法條不同,然基本事實則完全相同,為同一案件,上訴人竟又於八十三年五月十六日向原審法院重行提起自訴,原審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自訴人不受理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上訴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錫 寶 法 官 林 金 村 法 官 陳 昆 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書 陶 美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