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一七號 上 訴 人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 美 鳳 選任辯護人 陳 君 聖 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八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理由
一、公訴人認被告蔡美鳳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無非以被告坦承扣案之錄影帶為其所重製,被告提出之合約書六紙,其中四紙合約書內容,均未載明被告經營之影帶城可以重製錄影帶,另二紙合約書並載明被告不得重製,翻拷及盗錄為論據。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其與著作權人均有簽約,其重製均有得著作權人之同意及授權,扣案之錄影帶均係合法之重製物云云。 三、本件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錄影帶,其著作權人分別為協禾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禾公司)、合騰國際育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騰公司)、龍響影視有限公司(以下稱龍響公司)、學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學者公司)、海王星影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王星公司),有內政部著作權登記簿謄本著作權讓與證明書等影本在卷足憑(見警卷第十三至十六頁、五○三二號偵查卷第三、四頁)。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錄影帶,雖為台南縣政府新聞室之人員會同警方主動出外尋查,於八十三年七月六日十時許,查獲未貼有直、側標,惟被告已提出與協禾公司,合騰公司、龍響公司、學者公司等之授權合約書(見八八四七號偵查卷第二十至二十八頁),據協禾公司台南分公司業務經理田博琳,代理人鄧玉城證稱:八十二年二月與被告簽訂契約云云(見一審卷第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審理筆錄,本院上訴卷第三十四頁),提出送貨單為憑(見本院上訴卷第三十九頁,合騰公司代理商沈傳雄證稱:合騰公司有與崧竹影視社簽約,時間在八十一年左右,被告有繳簽約金云云(見本院上更㈠卷第三十頁)、龍響公司及海王星公司代理人辛忠城證稱:八十一年,八十二年,龍響公司及海王星公司都與被告有簽約,我們允許他們在合法之直側標內重製云云,提出支票影本十一張為證(見本院上更㈠卷第三十七頁反面、第三十八頁、五十頁反面,支票見證物袋),學者公司代理人李俊松證稱:我們每一年均有與被告簽約,被告有繳款云云(見本院上更㈠卷第三十頁),足見被告於被查獲前,均有與附表所示五家著作權人公司簽約,購置該五家著作權人之錄影帶。 ㈢、公訴人縱指訴前開被告提出之合約書六紙,其中四紙合約書內容,均未載明被告所經營之影帶城可以重製錄影帶,另二紙合約書並載明被告不得重製,翻拷及盗錄等事,被告業舉出協禾公司台南分公司業務經理田博琳(見一審卷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筆錄),合騰公司代理商沈傳雄(見一審卷八十三年三月二日筆錄)、龍響公司經理王秋庸、學者公司代理人李俊松(見同上筆錄)均證承彼等公司所給予被告直側標數量範圍內,授權重製並出租等事,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十四捲錄影帶,被告於五家著作權公司給予直側標數量範圍內有重製權。 ㈣、被告辯稱:被查扣之錄影帶未貼直側標,或因業務繁忙未自行黏貼,或因該五家公司經常先送錄影帶母帶供重製,事後再補送直側標之故,故被告查獲時尚未有直側標黏貼云云,據龍響公司之法務人員邱炳川於警訊時供稱:龍響公司先送錄影帶到出租店後,再補直、側標,扣案之異域孤軍 、再世豪哥尚未補送直側標(其餘均已將直側標送至崧竹影帶城)等語(見警卷第三頁反面),協禾公司台南分公司業務部經理田博琳到庭證稱:協禾公司與永立影視社有簽定契約,崧竹城影帶社之負責人與永立影視社負責人是姑嫂關係,因此也授權崧竹影帶城,在協禾公司給予永立影視社直側標範圍內可以重製並出租;扣案之新鴛鴦號蝴蝶夢、職業情人均係由協禾公司送母帶及直側標給崧竹影帶城,再由崧竹影帶城轉交永立影社;至於契約第四條所稱甲方所發行之錄影帶節目,僅供乙方作為出租予第三人在家庭內觀賞之用。乙方不得重製,係指錄影帶出租店不得在公司所給予之直側標數量範圍外,擅自重製云云。(見一審卷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合騰公司台南代理商沈傳雄到庭證稱:被告所提出與合騰公司之契約書係其代理合騰公司與被告之崧竹影帶城所簽定,供片時間係八十二年三月起至八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領航員第二集是合騰公司提供給被告一支母帶,發一定數量直側標,令被告在直側標數量範圍內可以重製,至於契約書第五項(指嚴禁乙方即被告擅自重製)是指在直側範圍外不可以再重製云云(見一審卷八十三年三月二日審判筆錄)。龍響公司市調部經理王秋庸到庭證稱:被告之崧竹影帶城與龍響公司有簽定授權錄影帶出租之契約,扣案之再世豪哥、異域孤軍 、擋不住的風情、九三玫瑰我愛你、喜宴,均係由龍響公司所發行,提供予被告,且提供直側標允許被告在直側標數量範圍內重製云云。(見一審卷八十三年三月二日審判筆錄)。學者公司台南辦事處業務主任李俊松到庭證稱:被告經營之崧竹影帶城係由伊代表學者公司與之簽定契約,扣案之親密愛人、只要為你活一天,係學者公司提供給被告,其供片之方式,係送一支母帶給業者,再依其需要給直側標云云。(見一審卷八十三年三月二日審筆錄)。海王星公司之代理商辛忠城到庭證稱:海王星公司發行之錄影帶以卡通片為主,國語片僅發行十片,所以沒有另外再與業者簽定書面之契約,崧竹影帶城有與海王星公司訂立契約以取得錄影帶出租權,扣案之床上接班人及直側標均係由海王星公司提供予被告云云(見一審卷八十三年四月十五審判筆錄)。又被告提出扣案錄影帶十四捲之直側標,經原審核閱無訛,是被告即與協禾公司、合騰公司、龍響公司、學者公司、海王星公司簽定契約得重製出租,該五公司發給直側標准許被告重製,被告在直側標數量範圍內重製該錄影帶,並出租營利,無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可言。 ㈤、被告提出扣案錄帶十四捲之直側標,縱其中「床上接班人」之錄影帶直側標於八十二年九月十三日提出,其餘錄影帶直側標於八十三年三月二日提出,質之被告辯稱:因「床上接班人」沒有合約書,所以檢察官要我提出該片之直側標,我不知其餘的亦要提出云云,而協禾公司代理人鄧玉城證稱:扣案二片錄影帶是八十二年六、七月送母帶時連直側標一起付云云(見本院上訴卷第三十四頁),合騰公司代理人沈傳雄證稱:領航員第二集於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發行,三個月後才送直側標云云(見本院上訴卷第五十四頁反面,第五十五頁),龍響公司法務人員邱炳川於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警訊時稱:扣案之異域孤軍、再世豪哥尚未補送直側標云云(見警卷第三頁反面),學者公司代理人蘇照裕證稱:本件是八十二年七月二十日收款時,才交付直側標云云(見本院上訴卷第三十五頁),且台南縣錄影帶商業同業公會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南縣錄影惠字第○二五號函示,龍響公司邱炳川、王秋庸、合騰公司沈傳雄證述公司係先送錄影帶,再補送直側標,允許被告在直側數量範圍內,可以重製錄影帶確實無訛(見本院上訴卷第二十四頁),又被告如未獲授權重製扣案之錄影帶,有侵害如附表五家著作權公司之權益,何以合騰公司,龍響公司、學者公司、海王星公司等四家公司,始終未曾對被告提起告訴、索賠?協禾公司於提起告訴之後,撤回告訴?況如附表之有著作權之協禾公司等五家公司之負責人均為有利於被告之證詞,自難認該直側標為虛假,而有侵害如附表之有著作權之協禾公司等五家公司之情事。證人鄧玉城、沈傳雄於本院前審雖曾證稱:被告扣案之錄影帶有可能超過公司授權二十捲錄影帶外等事(見本院上訴卷第三十四頁反面、第五十五頁),因均係猜測之詞,尚難為被告不利之證據。 ㈥、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堪足採信,其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四、原審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諭知無罪之判決,核無不當。公訴人仍執陳詞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羅正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四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老 藏 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蔡 長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周 美 莉 中 華 民 國 八十四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