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四年度上更(二)字第五二九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浩淦 選 任 辯護人 余健生律師 徐士斌律師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五三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七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李浩淦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劉永光係大陸同胞,原住廣東省,為來台灣定居,乃於民國(下同)七十八年八月間,在香港以港幣五萬八千元之代價,委託李浩淦,為其偽造「歐兆麟」名義之香港身分證。並由李浩淦為其買得在台設籍之錢阿寬為其入境之保證人,申請來台入境,於七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自香港搭機飛往泰國,再由泰國搭機抵台灣中正機場,並持前開不實之證件,入境台灣。而後依李浩淦指示與洪啟智(即洪培泉)聯絡,由洪啟智買得在台設籍之曹章海為其在台定居保證人,並代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在台設籍定居,致該局承辦人員予以登載於公文書並准予申報戶籍。因認李浩淦涉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之幫助罪嫌。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李浩淦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與劉永光、洪啟智、曹章海均不認識,不知他們為何指伊參與犯罪;又伊於七十九年六月二日始入境台灣,劉永光入境台灣當時伊人尚在大陸,何能幫助其犯罪,劉永光如何在台設籍,亦與伊無關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又共犯之成立,必以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構成要件;且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此觀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自明。經查: ㈠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於七十八年八月間受劉永光之託,在香港以港幣五萬八千元之代價,為其偽造「歐兆麟」名義之香港身分證部分之事實,其犯罪地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且非刑法第五條所列各款之罪,自不適用刑法規定處罰,該行為尚屬不罰,合先敘明。 ㈡依被告另案涉犯之叛亂案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七十九年偵字第四八號)及本院七十九年訴字第四號刑事判決書所載,被告係於七十九年六月二日始自大陸昆明機場經香港轉機來台;另劉永光於警訊時亦供稱其在香港飛機欲來台時,其原有之中共護照由被告拿走等情。則被告當時既尚未來台,如何為劉永光申請來台入境?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為劉永光申請來台入境乙節,尚嫌無據。 ㈢卷附「歐兆麟」之入境保證書固係錢阿寬於七十八年六月廿一日立具。惟錢阿寬於偵審中一再堅稱:係宋宏洲(應為宋鴻洲之誤)拿入境保證書給伊填,要伊當保證人簽名,他說雙十節傍晚要來我們要歡迎他,洪炳爐未一道來,伊亦未見過洪炳爐(見偵查卷第廿一頁、原審易字卷第卅一頁、本院卷第一0二頁);雖宋鴻洲於偵查中不否認曾出面委託洪炳爐為入境保證人(見偵查卷第一0一頁),但為洪炳爐所否認(見本院卷第一0二頁反面、第一0三頁),是宋鴻洲所稱,難認與事實相符;則持保證書予錢阿寬簽名者為宋鴻洲而非洪炳爐甚明。查宋鴻洲現已出國不在國內(見本院卷第九一頁法警報告),本院固無從傳訊;惟被告既於七十九年六月二日始入境台灣,而上開「歐兆麟」之入境保證書則早於七十八年六月廿一日即由錢阿寬簽具,已如前述,被告如何能委託宋鴻洲覓得錢阿寬為該入境保證書之保證人?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為劉永光買得在台設籍之錢阿寬為其入境之保證人乙節,難認有據。 ㈣又劉永光入境台灣後,有關定居設籍事項悉由洪啟智代為辦理,此迭據劉永光於警訊起至原審審理中供述明確,並經洪啟智、曹章海證述無異。而洪啟智於本院八十二年上易字第五二三一號偽造文書一案亦供稱:伊與劉永光、曹章海根本不認識,不可能與彼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伊是受陳姓友人之託而為他們(指劉永光)辦戶口,伊是和伊陳姓朋友一次一起去辦妥戶口的(見該卷第廿三頁)。尚難因劉永光陳稱其係依被告之指示與洪啟智聯絡而遽認被告與洪啟智就辦理上開定居設籍手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尚非不可採信。自難僅憑劉永光之片面指述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揆諸首開判例,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件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四、原審未察,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尚有未洽。被告指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國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法 官 宋 明 蒼 法 官 吳 鴻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顧 倪 淑貞 中 華 民 國 八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