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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五二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1 月 14 日

即受刑人
賴 棟 男五十六歲(民國○○○年○月○日生) (現在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案由

E抗 告 人身分證:Z000000000號住嘉義縣太保市梅埔村梅子厝六十四號右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七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賴棟

二、經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㈠、㈢所示之竊盜罪(判處一年三月)強盜罪(八年),前經原審合併定執行刑為八年六月,有原審法院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九三號裁定在卷足稽,然查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予以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竟定其應執行刑為九年八月,又較上開㈠、㈡兩罪所定執行之刑八年六月及附表㈢之八月,合計九年二月為重,揆諸上開之說明,自欠允當,抗告意旨予以指摘非無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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