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88 年度上訴字第 1148 號 刑事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88 年 08 月 09 日
  • 資料來源: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二冊(88年版)第 1378 1383 頁
  • 案由摘要:偽造文書

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八號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薯鋒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三0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五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薯鋒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七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里○○街五八號旁,竊取鄭裕益所有置於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內之健保卡二張、大潤發護原卡一張、公教購買證一張、汽車駕駛執照一張、行車執照一張、郵政儲金簿一本及角鐵尺一支(竊盜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二號判決確定)。得手後,乃將該竊得之汽車駕駛執照以換貼自己之照片方式加以變造,並偽刻鄭裕益之印章後,再以偽造之鄭裕益印章偽造鄭裕益之印文蓋用在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及撤銷儲金簿掛失止付申請書,而以鄭裕益之名義偽造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及撤銷儲金簿掛失止付申請書,足生損害於鄭裕益,嗣於翌日即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許,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上車道八十一公里處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種文書、同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印章、印文罪嫌。 二、原審判決意旨以: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七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里○○街五八號旁,竊取被害人鄭裕益所有置於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內之健保卡二張、大潤發護原卡一張、公教購買證一張、汽車駕駛執照一張、行車執照一張、郵政儲金簿一本及角鐵尺一支得手之竊盜部分,業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十月三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二號判決,而依連續竊盜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判決確定,而被告於前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二號案件調查訊問時雖供稱:「(當時到郵局領款是否另行起意?),是...我是另行起意,不是本來就要偷駕照變造」等語,惟其乃同時供稱:「當天中午我有偽刻鄭裕益的印章,地點在桃園火車站附近,印章刻完後,下午二時許到郵局填寫領款單,但因為害怕而未領款,我打算領之前先向郵局服務人員說印章掉了如何處理,服務人員說先填掛失止付申請書,我填寫好掛失止付申請書並偽簽鄭裕益之印章後,因不敢提領所以未將申請書交給櫃檯小姐...我竊取時當天早上就換貼自己的照片,地點亦在中壢市」等情,且其先後於警訊、偵查中及原審訊問時亦先後供稱:「我想要盜領鄭裕益郵局裏的存款,才會偽刻偽造文書...變造駕照是為了盜領鄭裕益的存款」、「偽刻印章本是要提領現金」、「偷時看到有存摺才想加以變造駕造,看能否領到錢...因無身分證,看到駕照有無辦法提款...(拿駕照時是否就打算變造駕照,然後提領存摺內的存款?)是的,變造的目的就是為了提款...(偷存摺是為了日後可以試著提款?)是的...我是偷時見到這個東西便有此想法」、「因當時身上無錢,所以找車子偷,看到車上有存摺,且內有存款金額,所以才想到要竊取後盜領...(為何偷行、駕照?)因要盜領應要有身分證件,但因未偷到身分證,所以一起偷走,偷之後即變造駕照以便盜領 存款,當時偷時有想到變造身分盜領存款,之後偽刻印章。」等語。參以被告倘非係為變造身分以盜領存款,則何需同時竊取汽車駕駛執照一張、行車執照一張及郵政儲金簿一本等物?況被告竊取前開物品後,隨即變造駕駛執照及偽造被害人鄭裕益印章,並即至龍潭郵局以偽造之被害人鄭裕益印章偽造被害人鄭裕益之印文蓋用在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及撤銷儲金簿掛失止付申請書,而以被害人鄭裕益之名義偽造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及撤銷儲金簿掛失止付申請書,以圖詐領被害人鄭裕益之郵局存款,顯然被告供稱係在行竊時發現被害人鄭裕益之郵局存摺及汽車駕駛執照,即意圖於竊取後,以變造被害人鄭裕益之汽車駕駛執照方式,而盜領被害人鄭裕益之郵局存款甚明。至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二號案件調查訊問供稱:「(當時到郵局領款是否另行起意?),是...我是另行起意,不是本來就要偷駕照變造」等語,顯然係指行竊之前不知可竊得汽車駕駛執照及郵局存摺,以供變照身分盜領存款,而係行竊時發現被害人鄭裕益之汽車駕駛執照及郵局存摺,乃於行竊時即意圖竊取被害人鄭裕益之汽車駕駛執照及郵局存摺,而於竊取後,以變造被害人鄭裕益之汽車駕駛執照方式,而盜領被害人鄭裕益之郵局存款無疑,因此,被告前開所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種文書、同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印章、印文等罪,顯與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七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里○○街五八號旁,竊取被害人鄭裕益所有置於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之健保卡二張、大潤發護原卡一張、公教購買證一張、汽車駕駛執照一張、行車執照一張、郵政儲金簿一本及角鐵尺一支得手之竊盜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被告前開竊盜罪部分,既業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二號刑事判決確定,則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種文書、同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印章、印文等罪,自為前開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公訴人乃就曾經判決確定之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依法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按刑事訴訟法有關裁判上一罪,既判力之延長與擴張等規定,其立法本意係為訴訟經濟及避免二重判決。法院在適用此等法律規定時,應嚴守立法意旨,避免過度擴大,致有害法律之正當性和法院之尊嚴。同樣事實,先有法院認為二個犯罪行為不生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將併案退回,再有法院認為同樣之該二個犯罪行為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為免訴之判決。試問,這種兩岐之判決,如何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行?如何得到人民之信賴? 四、本件被告彭薯鋒於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二號案件調查時已供述:到郵局領款是另行起意,不是本來就要偷駕照變造云云,據此,已可認定本件公訴人所指之被告犯行與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二號刑事確定判決所載之被告犯行,並非同一案件。原審採信被告嗣後不同之供述,認為本案被告之犯行為前開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遽為免訴判決,核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有理由,為維審級利益,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十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88 年度上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