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王紹真 王紹猶 兼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紹軒 被 上訴人 陳利吉 訴訟代理人 吳錫添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八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七七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惟必以有害及債權為前提。上訴人王紹軒之財產,除系爭彰化縣埔心鄉○○○段二一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之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外,尚有電鍍機械、用具、整廠設備等動產,被上訴人未對王紹軒之其他動產強制執行,焉知王紹軒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以贈與為原因登記予上訴人王紹真、王紹猶之行為,有害及被上訴人之債權,況被上訴人告訴王紹軒毀損債權之刑事案件,業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 ㈡對於財團法人中華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報告書無意見,王紹軒贈與王紹真、王紹猶之系爭土地之價值,與王紹軒所有之電鍍機械、用具、整廠設備等動產之鑑價結果相差無幾。 三、證據:補提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影本各一份為証,暨聲請勘驗電鍍機械等動產並鑑價。 乙、被上訴人部分: 一、聲明: ㈠上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記載相同者予以引用外,補稱: 上訴人王紹軒以另有電鍍機械、用具、整廠設備等動產足以清償其積欠被上訴人之新台幣( 下同 )九十一萬元,惟上開機械用具等設備,經鑑定結果,價值僅十萬元,與王紹軒所欠相去甚遠,上訴人所言並無理由。
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王紹軒積欠伊九十一萬元,伊於八十三年五月間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王紹軒一方面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一方面將系爭土地以贈與為由,移轉與其兄弟即上訴人王紹真、王紹猶,嗣伊與王紹軒於八十三年八月間達成訴訟上和解後,原告閱覽土地登記簿始知王紹軒已將系爭土地贈與王紹真、王紹猶,有害於伊債權等情,上訴人則以:王紹軒除系爭土地之不動產外,尚有電鍍機械、用具、整廠設備等動產,足以清償對被上訴人所欠債務,王紹軒將系爭土地贈與王紹真、王紹猶,並無害於被上訴人之債權等語,資為抗辯。 二、被上訴人主張右揭事實,業據提出和解筆錄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份為証,並經原審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三七七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卷宗屬實,上訴人雖辯稱如上述,惟王紹軒所稱之電鍍機械、用具、整廠設備等動產,係指其承租位於彰化市○○路○段八0巷一號內之電鍍藥水浸泡槽、藥水槽、冷却水槽各一個,四方型烘乾機、圓柱型離心式脫水機各一台,水槽三個及電鍍器具掛勾一百支,業經本院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可稽,而該等動產,經囑託財團法人中華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其價值共計十萬三千五百元,有鑑定報告書可按,兩造對鑑定結果亦表示無意見,足見王紹軒所有之電鍍機械等動產,縱經變賣,亦不足清償所積欠被上訴人之九十一萬元,又被上訴人向檢察官告訴王紹軒涉嫌毀損債權罪嫌,固經不起訴處分,然係因王紹軒於被上訴人與其成立訴訟上和解,取得執行名義前,即已將系爭土地贈與王紹真、王紹猶,與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毀損債權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致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但檢察官亦敍明應依民事途徑解決,此觀上訴人所提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即明,故亦難執此即謂上訴人間之贈與行為無害於被上訴人之債權。上訴人所辯自無可採。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之。本件王紹軒積欠被上訴人九十一萬元,其財產僅有系爭土地及上述電鍍機械、用具、整廠設備等動產,而電鍍機械、用具、整廠設備等動產僅值十萬三千五百元,不足清償所欠,竟將系爭土地贈與其兄弟即上訴人王紹真、王紹猶,使被上訴人無法聲請對系爭土地強制執行,以償還債權,自屬有害於被上訴人之債權,再贈與乃贈與人將自己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屬無償行為,從而被上訴人依上揭規定請求上訴人就系爭土地以王紹軒為贈與人,王紹真、王紹猶為受贈人所為之贈與行為,予以撤銷,及上訴人就上開贈與行為,於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登記,登記字號溪字第四六七九號之贈與登記,予以塗銷,核屬有據,原審判予准許,並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四 年 八 月 八 日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許金釵 ~B 法官 石馨文 ~B 法官 黃龍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謝鈴玉 中 華 民 國 八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