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補字第25號
- 聲請人
- 姜淵文
案由
上列聲請人因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之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法院依刑事補償法制作之決定書,亦屬司法機關制作之公文書,於決定書文字顯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決定書之本旨時,參諸上開解釋意旨,亦應得以裁定更正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顯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之誤;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關於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其他資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