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補字第25號

刑事補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聲請人
姜淵文

案由

上列聲請人因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之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法院依刑事補償法制作之決定書,亦屬司法機關制作之公文書,於決定書文字顯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決定書之本旨時,參諸上開解釋意旨,亦應得以裁定更正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顯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之誤;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關於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其他資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全文 687 字 · 1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處:司法院;司法院公報 第 55 卷 2 期 287 頁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