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五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孔 曉 白
- 選任辯護人
- 蘇 新 竹 律 師
- 選任辯護人
- 鄭 和 傑 律 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 信 賢 律 師
案由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孔曉白擅自以出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錄影帶肆捲沒收。
事 實
一、孔曉白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底受讓台南市○○路○段一八七號先鋒影視社,明知該影視社所有如附表所示,直、側標片名分別為「九命怪貓」、「偷天換日」,但內容均為「淘氣阿丹」及直、側標片名分別為「非洲先生」、「猛鬼上床」,但內容均為「冒牌總統」之錄影帶各一捲,係未取得「淘氣阿丹」,「冒牌總統」之著作財產權人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嘉通公司)之授權,而為不詳姓名者擅自重製之盜版錄影帶,竟未經嘉通公司之授權,自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初起至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將該四捲盜版錄影帶:「陶氣阿丹」「冒牌總統」以每支新台幣(下同)五十元之代價,在先鋒影視店內出租予該社顧客,而侵害嘉通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並以之為常業,嗣於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十一時三十五分許,經嘉通公司之代理人石宏琪協同警員於該影視社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內容為「陶氣阿丹」「冒牌總統」之盜版錄影帶各二捲。
二、案經嘉通公司告訴由台南市警察局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孔曉白矢口否認有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伊於八十三年三月初才開始接手經營先鋒影視社,不知扣案之錄影帶「九命怪貓」、「偷天換日」內容為何會係盜版之「淘氣阿丹」,亦不知「非洲先生」、「猛鬼上床」何以內容會變為盜版之「冒牌總統」云云。
二、經查:
㈠「淘氣阿丹」、「冒牌總統」錄影帶之著作財產權人為嘉通公司之事實,有發行權授權證明書影本一紙及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影本二份在卷可稽。
㈡本件案發前經告訴人之市場調查員至先鋒影視社內暗中查察,即發現先鋒影視社有擅自出租盜版錄影帶「淘氣阿丹」、「冒牌總統」之行為,其中「淘氣阿丹」以直、側標片名為「偷天換日」、「九命怪貓」作掩飾,「冒牌總統」則以直側標片名為「猛鬼上床」「非洲先生」之錄影帶作掩飾,並藏放之櫃枱內(待有人詢問承租再取出)爰製作市場整理作業報告表,說明上開以其他片名為掩示放置於櫃枱下取用出租之情形,於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據以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嗣由台南市警察局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搜索票,於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確實在該影視社櫃枱內扣得本案之外標為「偷天換日」、「九命怪貓」,內容為「淘氣隔丹」及外標為「猛鬼上床」、「非洲先生」,內容為「冒牌總統」之盜版錄影帶各一捲,而與告訴代理人於八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警訊中指訴及卷附上開作業報告表所描述之情形均相符之事實,有「市場整理作業報告表」一紙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錄影帶四捲扣案可參,佐之,被告於警訊中亦承認曾以每片五十元之代價出租予影視店內之顧客等情以觀,足見告訴代理人石宏琪之指訴及告訴人所製作之作業報告表核與事實相符,先鋒影視社確有出租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錄影帶,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㈡影視店內之錄影帶是否為版權帶影響影視店內經營之成本,被告身為負責人,盈虧自負,豈有不知其影視店內之錄影帶有無經著作權人授權使用之理,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末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只須有賴以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其性質上當然有連續性,不生連續犯問題(參照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八十三號、二十三年上字第一九二五號、三十年上字第三二八號判例)。本件被告為狄斯耐影視社負責人,顯然有依賴經營影視社為業之意思,亦有實際以出租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事實表現;而被告擅自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將重製之錄影帶在其店內出租,其本質上又具有覆性、複次性與延時性,已符合常業犯罪之性質要件。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常業罪。又被告於本件犯罪時甫成年,又其雖有以擅自出租侵害他人為業之意思,但實際上甫經營不過一個月即為警查獲,有勞工保險卡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其所得之利益甚微,乃因年紀尚輕,智慮欠周,一時貪圖近利,致觸犯本罪,而其犯罪期間尚短,所生危害尚非嚴重,本院認縱處以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其犯罪情節,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爰審酌被告品性與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錄影帶四捲,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天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七 月 三 十 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 官 徐 美 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書 記 官 岑 玢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八 月 四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壹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九十一條、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沒收之。
附 表 :
┌───┬──────────┬─────────┬───┐│編 號│外觀(直、側標)片名│錄影帶實際內容片名│數 量│├───┼──────────┼─────────┼───┤│ 1 │九 命 怪 貓│ 淘 氣 阿 丹 │壹 捲│├───┼──────────┼─────────┼───┤│ 2 │偷 天 換 日│ 淘 氣 阿 丹 │壹 捲│└───┴──────────┴─────────┴───┘┌───┬──────────┬─────────┬───┐│ 3 │猛 鬼 上 床│ 冒 牌 總 統 │壹 捲│├───┼──────────┼─────────┼───┤│ 4 │非 洲 先 生│ 冒 牌 總 統 │壹 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