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漢章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九四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陳漢章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單壹紙(陳漢章所提出)沒收。 事 實 一、陳漢章因不滿本院法官楊莉莉在審理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號其妻陳蔡井請求邱清鎮、莊椀婷清償借款之民事事件中,未判決陳蔡井全部勝訴,竟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許,在新竹市○○路一三六號本院門口前,以散發傳單予不特定多數人之方式,公然散布「想不到老漢『青盲』漢章碰到查某『青盲』法官楊莉莉」、「新竹地方法院『查某』法官楊莉莉審理本案,竟瞽視被告邱清鎮在法庭『擬制自認』乃其妻子莊椀婷當『昇億汽車材料號』負責人時的合夥人,也故意『青盲』沒看到『青盲』漢章提證新竹市政府文件證明被告邱清鎮夫妻事實合夥人之證據。最後竟以『量邱清鎮身裁』作出邱清鎮萬分滿意之判決。似乎情姦戀熱之姦夫淫婦之體貼,也不過如此」等文字,指摘足以毀損楊莉莉名譽之事,並對於楊莉莉依法執行之審判職務予以公然侮辱。 二、案經楊莉莉訴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漢章固直承有於前揭時地散發記載上開文字傳單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誹謗及妨害公務犯行,辯稱:因在前開清償借款民事事件中,告訴人未判決其全部勝訴,伊乃藉此舉祈求天頂神明賜給楊莉莉公正嚴謹之心靈,這是何等宗教善心之至高昇華,另傳單之內容,伊有加上問號,並非即指告訴人云云。然按所謂「侮辱」,即輕蔑而使人難堪之意,如對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予以輕蔑、諷刺者,即足當之;又所謂「名譽」,乃為人在社會上聲望與地位之評價,可分為一般之人格及社會之地位,對此二種名譽之侵害,即對他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加害者之指摘或傳述,達於足以貶損之程度者,即可成立刑法之誹謗罪。查本件被告之犯行,業據告訴人楊莉莉指述綦詳(見偵查卷第一頁背面、第二頁);復查被告縱其代理其妻陳蔡井之民事訴訟未獲得全部勝訴,有所不服,自應循法律救濟途徑表達其就本案之見解,被告卻以散發記載前開文字傳單之方式為之;又被告散發前開傳單之目的,若果係如其所辯在祈求天頂神明賜給告訴人公正嚴謹之心靈,而出自宗教善心之至高昇華云云,則自可直接向承審法官即告訴人表明其用意或以正面之文字對外表達,惟傳單卻載有「查某『青盲』法官楊莉莉,竟瞽視被告邱清鎮在法庭『擬制自認』....也故意『青盲』沒看到『青盲』漢章提證新竹市政府文件證明....以『量邱清鎮身裁』作出邱清鎮萬分滿意之判決。似乎情姦戀熱之姦夫淫婦之體貼,也不過如此」等侮蔑告訴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其他顯與判決無關之文字,雖其內容之最後一句有加具「似乎」及問號,惟該內容在客觀上顯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聲譽地位,且對告訴人依法執行司法審判之職務予以公然侮蔑、諷刺,顯非出於其所辯之宗教善心,是被告上開所辯,委不足採。此外並有印有前開文字之傳單二紙附卷可稽;本件事証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至被告請求傳訊告訴人到庭乙節,因本件待證事項已明,本院認無傳訊告訴人之必要,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之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公然侮辱及同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而被告係以一個意思活動,一行為同時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散布文字誹謗罪。公訴人雖未論及被告前開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公然侮罪,惟該罪既與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係因代理其妻之民事訴訟未獲全部勝訴,而心生不滿,固有可予諒解之處,惟其不思以正常之法律救濟途徑表達其對該案之見解,竟以散發顯足以侮辱告訴人依法執行之職務及毀損告訴人名譽內容之傳單方式為之,顯應予以苛責,及被告本身患有眼疾、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扣案之傳單二紙,其中一紙係告訴人所提出,顯屬被告已散發出去之傳單,而已非屬被告所有,尚不得沒收;至扣案之另一紙傳單係被告於檢察官偵查時所庭呈,自屬其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法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後段、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仁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六 年 七 月 十 八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