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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緝字第 36 號 刑事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13 日
  • 資料來源: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89年版)第 431-434 頁
  • 案由摘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六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創利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台非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可參。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創利基於概括之犯意,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底至同年二月五日間,連續多次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其同居人謝貴珠施用(另案強制戒治中),嗣經警於同年二月五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新竹縣湖口鄉信勢村三十一鄰王爺壟路十二之三十一號前查獲邱創利及謝貴珠二人,並扣得邱創利所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一點一五公克)及吸食器一組(邱創利施用二級毒品部分經本院八十八年易緝字第十一號判決判處免刑確定),因認被告邱創利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三、訊據被告邱創利固坦承有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後提供與其同居人謝貴珠一同施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轉讓毒品之犯意,辯稱:伊當時與謝貴珠同居,伊買回來毒品是供二個人一起施用,甚至連扣案的吸食器一組都是二個人共用的,當時查獲的安非他命雖然是在謝貴珠提的公事包內扣得,但公事包是伊處理公事所用,安非他命也是伊隨手放入,放入時謝貴珠雖不知情,但伊並無轉讓毒品予謝貴珠之意等語。 四、 (一)經查,警員確實曾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新竹縣湖口鄉○○村○○○鄰○○○路十二之三十一號前查獲當時經另案通緝之被告邱創利及其友人謝貴珠,並於謝貴珠所提之公事包內扣得邱創利所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一點一五公克),此項事實除經被告邱創利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歷次自白外,並經證人謝貴珠於偵、審中證述綦詳,且有上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一點一五公克)扣案在卷可佐。然,其中:被告邱創利自八十六年八月中旬某日起至八十八年二月三日止,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亦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後,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一一號判決判處免刑在案,並於年四月二十六日確定;證人謝貴珠亦因自八十八年一月初起至同年二月初止,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毒聲字第二一三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該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三四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現仍於強制戒治中,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是被告邱創利與證人謝貴珠在為警查獲前確均有施用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次查,施用毒品之人持有毒品為當然之事,被告邱創利與證人謝貴珠為同居關係,同居期間至本次被警查獲時已有五年之久,業據其二人分別陳明在卷,且渠二人於同居之期間內均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之行為,亦據其二人供承在卷,並有被告邱創利與證人謝貴珠二人之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邱創利與證人謝貴珠二人,在為警查獲前應不可能不知道對方仍有再施用毒品之犯行,故被告邱創利辯稱其購買毒品後有時留供自己施用、有時與證人謝貴珠一起施用之辯解尚堪採信,且合乎常情,況縱使本次查獲之毒品是被告在證人謝貴珠不知情的情況下放在其二人共有、由證人謝貴珠手提之公事包內,尚不能因此即認被告邱創利有無償轉讓扣案之二級毒品予證人謝貴珠之犯意,公訴人遽以此點即認定被告邱創利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尚有未洽,尚有未洽,應予變更為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幫助證人謝貴珠施用二級毒品罪。 (三)再查,被告邱創利於八十六年八月中旬某日起至八十八年二月三日止,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後,已經本院予以免刑判決在案,已如前述,則被告邱創利所犯本件幫助施用二級毒品之犯行,自應為其施用二級毒品之犯行所吸收,即已經被告施用二級毒品之免刑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無從再予訴追。 綜上所述,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已為另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院自應就被告邱創利被訴本件幫助施用二級毒品之犯行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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