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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三三四號

妨害秘密罪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8 日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路永隆

案由

右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路永隆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攝錄放影機壹台及錄影帶壹卷均沒收。

理由

一、路永隆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躲藏在基隆市○○路基隆醫院行政大樓二樓女廁第二間,無故以其所有新力牌攝錄放影機,自間隔之門縫空隙竊錄該女廁非公開之如廁活動。嗣於同日下午三時許為王如文發現而訴請警察處理,並扣得路永隆所有用以竊錄之攝錄放影機一台及錄影帶一卷。

二、左列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路永隆有前述犯行:

㈠被告路永隆於警局訊問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王如文於警局訊問之指訴。

㈢攝錄放影機一台及錄影帶一卷扣押在案。

三、扣押在案之攝錄放影機一台及錄影帶一捲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因此依法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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