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號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東成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一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洪東成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 官 蔡勝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