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一號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清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十六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李清標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安非他命毛重參拾陸點伍公克及殘留安非他命之夾鏈袋肆只,均沒收銷毀之。吸食器貳組、塑膠鏟子參支、玻璃燈泡一個、及空夾鏈袋貳拾壹只,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本件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應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勝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