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九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心瑀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三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陳心瑀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遠航SKYCARD信用卡免年費轉換申請書上申請人簽名欄偽造之「潘秀蓮」署押壹枚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蔡勝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