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六號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正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八號),被告自白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左:
主文
張文正於夜間侵入住宅、逾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理由
一、本院所認犯罪事實、證據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蔡 勝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建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