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易字第4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沛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0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沛犯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沛為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司機,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民國97年12月4日晚上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沿臺中市○區○○路行駛,途經○○路與○○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應注意汽車行駛時之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仍逕駕車自○○路左轉○○路,致與超速且無照駕駛之王○森所騎乘沿○○路由育英街往復興東路方向直行行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王○森人車倒地,受有雙側脛骨骨折併左側股骨動脈外傷性阻塞、創傷性週邊動脈疾病、腔室症候群等傷害,造成其肌力喪失,以致垂足,感覺異常,難以完全回復,嚴重減損其功能等之重大不治及難治之重傷害。陳○沛於肇事後,留待現場等候員警前來處理,並於員警到達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接受裁判。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陳○沛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被害人王○森於警詢時陳述明確,復有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草屯分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等件附卷可稽。 (二)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6款及第94 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當時天候、路況及視距良好,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在卷足憑,即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仍逕駕車自○○路左轉○○路,致與告訴人王○森所騎乘沿○○路由育英街往復興東路方向直行行駛之機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王○森人車倒地,受有上開之傷害,被告自有過失。且本件車禍經送請臺灣省臺中市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同此見解,認被告駕駛營大客車未至路口中心即提前左轉彎而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王○森無駕照駕駛重機車超速行駛致遇狀況煞車不及為肇事次因,有該會98年4月29日中市行字第0985401243號函附之鑑定意見書1份附卷可參。而告訴人王○森確因本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重傷害,除有上開診斷證明書外,並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草屯分院98年8月26日第980826007號函在卷可參,堪認告訴人王○森因本件車禍而受有前揭之重傷害無訛,是告訴人王○森之重傷害結果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犯行,已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陳○沛為統○客運之營業大客車司機,平日以駕駛營業大客車為業,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執行業務中開車肇事,致人受重傷,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害罪。起訴書誤認被告所為係犯同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普通業務過失傷害罪,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二)被告於犯罪未被發覺前自首而接受裁判,有台中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足參,依刑法第62 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未有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因過失致犯本案、告訴人所受傷害不輕,及兩造對本件車禍均有過失,與被告犯後坦承犯罪,惟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商談民事賠償事宜,惟未能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法律之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第1項前段、第300條。 (二)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其他資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