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查敵偽工廠處理委員會之設置,為處理經濟部特派員辦公處結束後移交之敵偽工 廠,在該會組織規程第一條定有明文。又第二條列舉該會處理之範圍;第四條規定該會得分組辦事,是主任委員之職責,並不僅以開會時主持會議為限。被付懲戒人身為該會主任委員,既不蒞會辦公,又不披閱公文,竟謂本案不在該會主管範圍以內,任令副主任委員擅權處理,其有虧職守,殊屬無詞以解。應休職,期間六月。
查敵偽工廠處理委員會之設置,為處理經濟部特派員辦公處結束後移交之敵偽工 廠,在該會組織規程第一條定有明文。又第二條列舉該會處理之範圍;第四條規定該會得分組辦事,是主任委員之職責,並不僅以開會時主持會議為限。被付懲戒人身為該會主任委員,既不蒞會辦公,又不披閱公文,竟謂本案不在該會主管範圍以內,任令副主任委員擅權處理,其有虧職守,殊屬無詞以解。應休職,期間六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