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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38 年度鑑字第 1611 號 議決書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38 年 09 月 20 日
  • 資料來源: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案例要旨彙編(56年6月版)第 193-194 頁
  • 案由摘要:有虧職守

案由

查敵偽工廠處理委員會之設置,為處理經濟部特派員辦公處結束後移交之敵偽工 廠,在該會組織規程第一條定有明文。又第二條列舉該會處理之範圍;第四條規定該會得分組辦事,是主任委員之職責,並不僅以開會時主持會議為限。被付懲戒人身為該會主任委員,既不蒞會辦公,又不披閱公文,竟謂本案不在該會主管範圍以內,任令副主任委員擅權處理,其有虧職守,殊屬無詞以解。應休職,期間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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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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