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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39 年度鑑字第 1711 號 議決書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39 年 02 月 07 日
  • 資料來源: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案例要旨彙編(56年6月版)第 256 頁
  • 案由摘要:疏脫人犯

案由

查戒護人犯,為監所長官之專責。四川綦江地方法院看守所人犯,鑿墻穿洞,脫 逃多至十名,直至值班看守接班,清點人數,始行發覺。被付懲戒人身為該所所長,事前疏於防範,對於人犯戒護,漫不經意,其玩忽職務,實非尋常。應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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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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