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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41 年度鑑字第 1811 號 議決書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41 年 09 月 15 日
  • 資料來源: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案例要旨彙編(56年6月版)第 20-21 頁
  • 案由摘要:有欠謹慎

案由

被付懲戒人任職高雄港務局局長,對於工資核算組主任及各級隊長,有人事上直 接派用權,對於碼頭工會及工資核算組,有准否之核行權,若能事先善盡監督職責,當不至釀成陸上組剋扣年終獎金六千六百八十元,抑留美援肥料獎金六萬元,砂糖工資二十餘萬元,海上組剋扣年終獎金一萬餘元,剝削工人血汗如斯之鉅,其失察之咎,自非空言所能解免。其於年終接受海上陸上工資核算組之餽送禮物,經查明非虛,更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亦屬有欠謹慎。應減月俸百分之十,期間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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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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