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任職南投縣仁愛鄉公所課員,為無身分證之曾某辦理戶籍登記,並發給臨時證明書,經臺中地方法院以偽造文書罪,判處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雖後悔自白,違失之咎,仍無可辭。應減月俸百分之十,期間六月。
被付懲戒人任職南投縣仁愛鄉公所課員,為無身分證之曾某辦理戶籍登記,並發給臨時證明書,經臺中地方法院以偽造文書罪,判處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雖後悔自白,違失之咎,仍無可辭。應減月俸百分之十,期間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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