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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44 年度鑑字第 1911 號 議決書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44 年 04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案例要旨彙編(56年6月版)第 263-264 頁
  • 案由摘要:偽造文書

案由

被付懲戒人任職南投縣仁愛鄉公所課員,為無身分證之曾某辦理戶籍登記,並發給臨時證明書,經臺中地方法院以偽造文書罪,判處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雖後悔自白,違失之咎,仍無可辭。應減月俸百分之十,期間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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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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