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係嘉義縣警察局人事室主任,赴臺南參加人事人員講習會,因未列席 次,改請觀摩臺南市警察局人事業務,雖有其事,但於回局後未向該局局長提出書面報告備查,自屬不當。且因涉嫌冒領旅費而對省府調查人員所稱報支情形,核與其在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處所供不盡相符,顯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之義。應予申誡。
被付懲戒人係嘉義縣警察局人事室主任,赴臺南參加人事人員講習會,因未列席 次,改請觀摩臺南市警察局人事業務,雖有其事,但於回局後未向該局局長提出書面報告備查,自屬不當。且因涉嫌冒領旅費而對省府調查人員所稱報支情形,核與其在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處所供不盡相符,顯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之義。應予申誡。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