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係臺灣省立屏東醫院院長,為所屬恒春分院慶祝落成典禮及招待外賓 ,用去新臺幣三千餘元,未在該院辦公費項下開支,竟乘修復恒春分院院舍機會,囑由承包商在修復院舍估價款內,浮報彌補。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審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自有違失。屏東地院檢察官起訴書及臺南高分院檢察官答辯書,均以為圖利國庫,情實可憫;原確定判決亦謂其平日尚多良譽。刑事部份,既諭知緩刑,則於懲戒部份,自可原情。應降二級改敍。
被付懲戒人係臺灣省立屏東醫院院長,為所屬恒春分院慶祝落成典禮及招待外賓 ,用去新臺幣三千餘元,未在該院辦公費項下開支,竟乘修復恒春分院院舍機會,囑由承包商在修復院舍估價款內,浮報彌補。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審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自有違失。屏東地院檢察官起訴書及臺南高分院檢察官答辯書,均以為圖利國庫,情實可憫;原確定判決亦謂其平日尚多良譽。刑事部份,既諭知緩刑,則於懲戒部份,自可原情。應降二級改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