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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46 年度鑑字第 2110 號 議決書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46 年 06 月 28 日
  • 資料來源: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案例要旨彙編(56年6月版)第 65-66 頁
  • 案由摘要:疏於督察

案由

被付懲戒人係南投縣仁愛鄉公所秘書,對於公共造產,不依規定發動義務勞動,擅行僱工從事,成績低劣,主辦人員固應負責,該員為其主管長官,代行職務,失察之咎,顯難辭卸。應記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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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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